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涿州市医院技改扩建项目 | |
一、本页为公众意见 | ||
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
(填写该项内容时请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若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 |
二、本页为公众信息 | ||
(一)公众为公民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 ||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或邮箱) | ||
经常居住地址 | 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村民组(小区) | |
是否同意公开个人信息 (填同意或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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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 ||
单位名称 | ||
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或邮箱) | ||
地 址 | 县(区、市)乡(镇、街道) 路号 | |
注: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原则上可以公开,若涉及不能公开的信息请在此栏中注明法律依据和不能公开的具体信息。 |
涿州市医院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涿州市医院初建于1950年,2004年医院改制,由涿州市联合实业集团控股,并搬迁到现在的院址,涿州市范阳西路129号。医院现有医务人员1435人,病床数1300张,年接纳门诊量45万余人次,院内设有内、外、妇、儿等临床科室及放射科、检验科、彩超室等医技科室共46个,是一所集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功能的三级甲等医院。
近年来随着医院的不断发展建设,联合实业集团对病房楼、门诊综合楼进行了改建,并调整医院功能布局。涿州市医院于2009年4月委托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地球物理勘察院编制了《涿州市医院病房楼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14日通过原涿州市环保局审批(涿环书[2009]06号,见附件2);于2010年5月再次委托该单位编制了《联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年6月11日通过原涿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表[2010]54号,见附件3),但均未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目前,涿州市医院已完成改扩建并投入运营,但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9年5月16日,原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医院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见附件4),并处以罚款(罚款单见附件5)。
本次评价不包括辐射影响内容,医院内涉及的CT机、 X光机等辐射类设备建设单位必须另行委托具有辐射环评资质的单位进行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项目需办理环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门内容的决定》的有关规定,项目属“三十九、卫生”中“111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战、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且新建、扩建床位100张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涿州市医院于2019年5月25日委托保定市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委托书见附件1),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赴现场对项目场址周围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进行了现场踏勘,搜集了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并对区域环境进行了现状监测,在此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编制了《涿州市医院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版)。
本次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工作由保定市民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完成。
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原涿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大力支持,以及建设单位的密切配合,评价单位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1、产业政策符合性
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规定的“鼓励类 三十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中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中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所属产业未列入《河北省京冀交界地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第14号,2017年11月8日)中规定的保定涿州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因此,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土地性质及规划符合性
项目占地面积为37727.5m2。项目占地属于涿州市联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土地证(冀(2018)涿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891号、涿国用(2010更)第06-204号、涿国用(2009更)第06-171号、涿国用(2009更)第06-172号、涿国用(2010更)第06-078号、涿国用(2010更)第06-080号、涿国用(2010更)第06-081号、涿国用(2009更)第06-090号、涿国用(2009更)第06-091号,见附件6),地类为商服、商住或综合用地。涿州市联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位于范阳西路129号的土地及房屋供涿州市医院无偿使用(协议书见附件7)。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按照《“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环评[2017]99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重点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地区建设管理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10号),拟建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1-1。
表1-1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内容 | 符合性分析 | |
生态保护红线 | 项目位于涿州市范阳西路129号,根据《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冀政字[2018]23号)及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拟建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见附图7。 | |
环境质量底线 | 根据涿州市环境保护局监测站2017年统计数据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判断,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域。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后均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因此,项目建设不会触及环境质量底线。 | |
资源利用上线 | 项目位于涿州市范阳西路129号,项目占地属于涿州市联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土地证(土地证见附件6),地类为商服、商住或综合用地,符合区域土地资源利用要求;营运过程中有一定量的电力资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消耗量较小,不会触及资源利用上线。 | |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 保定产业政策目录负面清单 | 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
保定市主体功能区负面清单 | 项目周边无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文化遗产、水源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以及其他根据需要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项目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产业,能维持区域原自然生态系统 | |
保定市“四区一线”范围 | 项目未列入保定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重点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的“四区一线”范围 |
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噪声排放对周围居民的影响,其次为锅炉及污水处理站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最后为废水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涿州市医院在项目运营期间采取有效、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废水、噪声均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
评价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选址可行,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在落实本报告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能够做到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讲,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2.1.1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进行修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进行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进行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2008年6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6年7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
2.1.2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部第33号令,2015年6月1日)及生态环境部令第44号(2018年4月28日);
(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2013年2月16日);
(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
(5)《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土十条)》(国发[2016]31号) ;
(6)《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7)《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8)《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
(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2018年7月16日);
(10)《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8年 第48号);
(1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8月14日);
(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本)》(2011年1月8日);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2016年8月1日施行);
(14)《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
(15)《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环发[2014]197号);
(16)《“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
(17)《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18)《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 ;
(19)《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
(20)《关于规划环评加强空间管控、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意见》(环办环评[2016]14号);
(21)《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
(22)《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
(23)《河北省京冀交界地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第14号,2017年11月8日);
(2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防[2012]169号);
(25)关于印发《河北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冀环[2001]5号);
(26)《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年9月6日);
(27)《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第283号);
(28)《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7号);
(29)《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2月22日施行);
(30)《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689号);
(31)《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3月1日);
(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7]7号);
(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字[2017]10号);
(34)《关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冀环环评[2017]99号);
(35)《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1日施行);
(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冀政字[2018]23号);
(37)《关于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范环评文件审批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23号);
(38)《关于开展恶臭异味气体专项整治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8]310号);
(39)《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治理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77号);
(40)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领域差别化管控措施切实做好高质量项目服务保障的意见 冀环执法函[2019]745号;
(41)《保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排水去向审查的通知》(保环办发[2013]34号);
(42)《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8月31日);
(43)《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1日实施);
(44) 《关于印发保定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体实施方案》(保政发〔2017〕26号);
(45)《关于印发保定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保政函〔2017〕76号);
(46)《关于印发保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8]28号);
(47)《关于转发<生环保厅关于开展恶臭异味气体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保环办函[2018]139号);
(48)《保定市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保水领办[2019]8号);
(49)《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重点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地区建设管理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10号);
(50)《涿州市环保局关于涉水项目审批和监管的暂行规定》(涿环字[2019]11号);
(51)《涿州市环保局关于涉水行业污水排放去向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涿环字[2019]16号)。
2.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7)《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2.1.4其它
(1)委托书;
(2)原有项目环评及环评批复;
(3)涿州市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医院缴款单;
(5)土地证;
(6)该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7)涿州市医院提供的其它资料。
2.2.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根据本项目建设特点、排污特征及区域环境特征,采用矩阵法对可能受本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与污染因子进行识别,结果见表2-1。
表2-1 影响因素与污染因子识别表
阶段 | 影响因素 | 环境要素 | 污染因子 | |||||||
环境 空气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声环境 | 土壤 | 环境 空气 | 水环境 | 声环境 | 土壤 | ||
施工期 | 污水处理站建设 | -1D | 0 | 0 | -1D | 0 | 颗粒物 | COD SS 氨氮 | Leq | -- |
施工人员生活 | 0 | -1D | -1D | 0 | -1D | |||||
运营期 | 废气排放 | -1L | 0 | 0 | 0 | 0 | 颗粒物、SO2、NOx、NH3、H2S、汽车尾气、食堂油烟 | COD BOD5 SS 氨氮 总氮 总磷 动植物油 余氯 粪大肠菌群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Leq | -- |
废水排放 | 0 | -1L | -1L | 0 | -1L | |||||
噪声排放 | 0 | 0 | 0 | -1L | 0 | |||||
固体废物 | 0 | -1L | -1L | 0 | -1L |
注:D代表短期影响;L代表长期影响。表中数字表示影响程度:0——基本无影响;1—— 轻度影响;2——中等影响;3——重大影响;负号(-)——不利影响。
由表2-1可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存在短期局部、可恢复的影响,也存在长期、较大范围的影响。施工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大气环境、声环境的影响,但施工期的影响是局部的、短期的,并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医院投入运营后对环境的影响是长期的,运营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噪声,对环境空气、水环境和声环境的影响将持续存在。
2.2.2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结果,结合建设项目工程特征、排污种类、排污去向及周围地区环境质量概况,经筛选确定的评价因子见表2-2。
表2-2 评价因子一览表
环境 要素 | |||
施工期 | 运营期 | ||
大气 环境 | 扬尘 | 颗粒物、SO2、NOx、NH3、H2S、臭气浓度、汽车尾气、食堂油烟 | |
PM2.5、PM10、SO2、NO2、CO、O3、NH3、H2S | |||
PM10、SO2、NO2、NH3、H2S、臭气浓度、汽车尾气、食堂油烟 | |||
地下水 环境 | 污染源评价 | COD 氨氮 | COD、SS、BOD5、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余氯、粪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现状评价 | -- | 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耗氧量、总硬度、氨氮、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铅、氟、镉、锰、总大肠菌群、铬(六价)、细菌总数 | |
影响评价 | COD 氨氮 | COD、SS、BOD5、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余氯、粪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
地表水环境 | 污染源评价 | SS | COD、SS、BOD5、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余氯、粪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影响评价 | SS | -- | |
声环境 | Leq | Lp | |
-- | Leq | ||
Leq | Leq | ||
固体 废物 | 建筑 垃圾 | 医疗废物、药渣、厨余垃圾、废油、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生活垃圾、废离子交换树脂 |
2.3.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PM10、PM2.5、SO2、NO2、CO、O3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NH3、H2S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参考限值;
(2)声环境: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范阳西路、东大街两侧50m范围内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
(3)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及限值详见表2-3。
表2-3 环境质量标准一览表
项目 | 评价因子 | 标准值 | 来源 | |
环境 空气 | SO2 | 年平均 |